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以生產小家電為主的生產企業,產品99%出口�,F有如下問題咨詢:
一、有些零件工序特殊,需發給其他企業電鍍,此電鍍企業是在中國境內的,加工費是用外幣結算的,加工費由我公司的香港總公司支付給此電鍍企業的香港公司,請問:這樣操作是否符合稅法和海關的規定?如果不符合,應如何操作才符合稅法和海關的規定?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正確的做法:
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業務。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
2、有關委托加工視同自產產品退稅的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1170號
四、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ㄒ唬┍仨毰c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ǘ┏隹诮o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ㄋ模┪蟹脚c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