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有留抵的進項稅,在合并時該如何進行處理?合并企業是否可以在合并后繼續對這部分留抵的進項稅進行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稱: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被合并企業存貨的進項稅按以下規定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65號
六、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
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