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外資企業每年上交的義務植樹代種費能否稅前列支,有無相關文件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無專門的文件規定。個人認為屬于與經營無關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注:行政性罰款不能在稅前扣除,如:工商局、稅務局、技術監督局、環保局等的罰款。企業之間違約而支付的罰款或違約金可以在稅前扣除,包括銀行罰息(因為銀行也是企業,不是行政部門)。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注: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六)贊助支出;
條例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條例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