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現結合我司實際情況,有幾個問題向你咨詢一下:
1、我公司是生產制造汽車的企業,所生產的汽車需要繳納消費稅。我公司有幾輛自產汽車當做公務車使用,也領取了汽車牌照。請問,自產汽車自用在增值稅方面方面是否需要視同銷售或者需要做進項稅務轉出?
2、對于售后索賠方面開票事情,我公司為客戶提供保修服務,在保修期間,客戶在4S店進行免費維修保養,4S店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我公司進行索賠,我公司直接付款給4S店,然后再向我們的零件供應商進行二次索賠,對于國內供應商,我司也是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對方進行索賠,請問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對于國外供應商,我司直接開具形式付款通知書給對方,然后他們會把索賠款支付給我公司,請問我司從國外公司收到這筆索賠款,需要視同銷售或者進項稅額轉出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屬于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看下面的5。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不可以的,應當由供應商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商業企業不出具發票,應由供貨方出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取方憑此紅字發票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同時沖抵當期已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