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我想請問一下,我公司于前幾個月進口一批物品,進口交納增值稅時做的,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口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由于在申報時把進口稅票號碼報錯了,現在國稅要求我們做進項稅轉出后再重新按正確的申報.
這種情況我做進項稅轉出的分錄應該是怎樣的(一般貿易買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17號
二、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涉及到分錄錯誤,用紅字沖銷法紅字沖銷原分錄,再用藍字重新登記。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才作進項稅轉出,將進項稅轉入購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