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2011年8月工資9月發放,應該按新的個稅標準計算還是按原來的規定計算繳納,煩請給出相關條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該按新的個稅標準計算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
成文日期: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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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一”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稅率表一.doc
2.稅率表二.doc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