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我們是一家煤礦企業,平時工資收入嚴格按個人所得稅累計稅率計算繳納,獎金平時沒有匯入工資系統匯總,只是采用一個較低稅率預扣,實領數大,年終再將所有的應發工資和應發獎金匯總,查找稅率計算應納稅金,多退少補。
今年稅務檢查,稅務人員不承認我們獎金的扣稅方法,不承認獎金稅前數,而是用獎金的實領數,倒算出獎金的稅前數,比我實際獎金稅前數要大很多,在去匯總入工資收入,計算應納稅額,讓我們補繳個人所得稅,而計算稅金的收入額,比我賬面數要大很多,請問他這種說法合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分:
1、與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除以12個月的目的是確定應納稅額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