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文化傳媒公司,經營范圍:電視劇、專題節目、綜藝節目的制作、復制、發行;宣傳服務,企業形象設計等。現給委托單位拍攝的專題片,發票按“制作費”開具,稅率按文化體育業3%繳納,是否合適,如不妥,如何做更好,有何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法對文化體育業的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國稅發【1993】149號
五、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文化業、體育業。
(一)文化業,是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
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征稅。
1、表演,是指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2、播映,是指通過電臺、電視臺、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
廣告的播映不按本稅目征稅。
3、其他文化業,是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
4、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是指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1、加工、修理修配為增值稅應稅勞務。2、若征收營業稅的經營項目多,且適用不同的稅率。如果認為適用低稅率,需附合同及制作的具體內容,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