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單位與2007年借款給一家企業1500萬元,當時未約定利率,在2010年經雙方協商2007年至2010年的利息為500萬元,并且將500萬元和借款1500萬元共計2000萬元又作為借款本金,簽訂了新的借款協議,并約定利率,今年8月份根據協議,對方還清本金2000萬元和利息150萬元,請問原來約定的500萬元利息如何做賬?牽扯企業所得稅,是否進行納稅調整,賬務如何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所得稅: 500萬元利息收入,應該按以前年度損益處理,調整所得稅金。
營業稅及附加: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 500萬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0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城建稅
教育附加
所得稅在年末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