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請問: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實施,由于內外資并軌,新稅法也沒有規定統一的固定資產殘值率,強調由企業自己合理確定,那么,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將原執行的固定資產殘值率由原來的10%變更到合理的范圍?能否變更,需要那些手續?,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一、關于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可以變更,沒有要求手續一般合理范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