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我是一家煤礦企業,2006年,我礦井下煤田接續,需要開展壓煤村莊搬遷工作,整體搬遷兩個村莊,因此,我們與汶上國土局簽訂了一個劃撥土地協議,為兩個村莊征得了一塊居住用地,支付了有關費用,協議注明交付土地使用權,但是我們并未取得土地使用證,而且,我們把建設用資金撥付給鄉里,由鄉里與村民協商搞好建設,本年度稅務檢查中,稅務人員認為這塊地是我們自己的,應該繳納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建好房屋后給居民回遷用繳納營業稅,請問這樣結論,合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是的,合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進 一步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說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相 關稅法精神,所謂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包括以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占用集體土地并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所以,A公司所租賃集體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就應該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繳納(但前提要符合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