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出口貨物的貨款,客戶因質量問題直接扣款
1 出口退稅如何申報
2 差額部分是否需補充增值稅
3 外匯核銷是否有問題
4 帳務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因企業給予外方折扣,少收回外匯,若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外匯局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辦理退稅。
若企業不能取得外匯局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問題給予外方的銷售折讓,就企業所得稅而言,應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本期(月)發生的銷售退回或銷售折讓,按應沖減的營業收入,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退還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
因此,對于本期給予外方的銷售折讓,會計上應沖減營業收入。
相應出口銷售折讓的“免抵退”稅處理,請咨詢主管退稅機關(有的省份會要求開具紅字出口發票,進行負數申報,并寫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