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法規定的年限,會計折舊有殘值稅法無,會計有減值準備稅法無.
我司會計與稅法間三方面的不同導致我司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會計折舊比稅法折舊少,請問我司可否稅前調減?
若不能,可否給出相關的具體法規依據,多謝!
(急,電話一直打不進去,麻煩老師今天給予答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般這種情況不做調整,因為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是企業的最低折舊年限,除非是稅法的折舊小于會計的折舊才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