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我公司有一吊車部份報廢(如:吊車因損壞報廢了,費用占70%,他的梁還在留用占30%費用)又購買了新的吊車替換,請問我能把原資產的凈值交并入到新的資產一起驗收嗎?
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關于房屋、建筑物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 適用于以上資產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四款明文規定為:關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故不用套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文 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
四、關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2、作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處理,大修理支出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