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銷售貨物,在單臺貨物開具發票的價格基礎之上,按月加價收取“市場管理保證金、月度任務保證金、年度任務保證金”等項目(按當月提貨量和單臺保證金標準計算收取)。經考核,“市場管理保證金和月度任務保證金”在次月退還,“年度任務保證金”在次年一季度內退還。對于上述所收取的保證金售貨方與購貨方之間簽訂有“保證金協議”,明確了保證金收取、考核和退還的方法,售貨方對未退還的保證金結余部分,作為了價外收費,計算并交納增值稅。
請問:
1、上述做法,是否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違反了“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將其當月收取的保證金視同為價外費處理或被認定違反了其他規定。
2、對于“未退還保證金”的處理:
(1)售貨方是否可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2)如可以開具發票,應開國稅發票還是地稅發票?
(3)如開具國稅發票,對方為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發票內容是否可以開具“保證金”或“價外費”,如不能開具“保證金”或“價外費”,應開具什么項目?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是的。
2、售貨方是應當向購貨方開具發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價外收費或保證金都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那你就不用與貨款一起收取,單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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