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按稅法規定08年以前分紅外方免預提所得稅.08年后向非居名企業分紅繳10%預提所得稅.如果我們把08年后外方分紅匯給外方在國內成立的居名企業,這家企業和我們沒有關系.但和我們的外方投資者是一個人.是否繳納預提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外方如果是個人股東,不繳納預提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也是免征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四)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