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中外合作企業,購買生產設備是國外的,需要外方提供技術服務,這筆技術服務費需要港幣匯往香港,匯款時銀行告知,外管局有文件超過3萬美金需開稅務證明,這個我查過,確實有文件。到稅務局告知要按勞務總額除1-10%*10%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才能開證明,這樣計算對嗎?為什么要將勞務總額轉換成不含稅的?稅率是否是10%?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稅款是由你公司承擔,需要將不含稅勞務費換算成含稅金額代扣預提所得稅,稅率10%。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 ( 一 ) 項所稱收入全額, 是指企業從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