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是一家生產型外商獨資企業,因業務需要出口貨樣廣告品,報關時已注明貨樣廣告品A,因不收匯,也未作稅務申報和記賬處理。
近期,稅務局提示,此業務須作免稅申報(流轉稅),但應視同銷售繳納所得稅。
以后我司如何確定收入,是會計當期就記營業收入嗎?還是匯算清繳時調整視同銷售。
請老師給與指導,并提供相關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出口時借:銷售費用,貸 :存貨;年末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視同銷售收入與視同銷售成本欄同時調增收入價格和成本金額。
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