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客供)不作價設備進口時從2009年開始要征進口增值稅。我司2010年有進口一套模具,當時已經繳納過進口增值稅。該部分的進口增值稅是不是不允許抵扣。如果提前解除監管,海關說還要繳納進口增值稅,不知道這部分的進口增值稅是什么意思。該部分的進口增值稅能否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請看考下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58號)的規定,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為保證稅負公平,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納稅人應按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