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外資比例低于25%且營業執照中也注明外資比例少于25%,國稅函[2003]422號號中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便于各地準確理解和貫徹落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現就外國投資者實際出資比例低于25%的新辦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低于25%企業)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 關于適用稅制問題。外資低于25%企業適用稅制一律按照內資企業處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待遇。但國務院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 關于稅務登記問題。外資低于25%企業辦理稅務登記一律按照內資企業處理。但國務院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以上,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03年4月18日 頒布
其中提到是:“新辦”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文中規定執行,由于我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是在發文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是否我公司不適用該文,即我公司人享受外資企業稅收待遇
另上文提到的“國務院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具體指的是那些情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 2003年國稅函只是明確下執行的尺度,《公司法》也明確規定外資的持股比例。你公司1999年成立也參照執行。
2、國務院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特殊情況,具體請示,具體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