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1)我司當地稅局要求“發出商品(即貨已發出尚未開票)要當月交納增值稅”。
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第三點: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請教:如果合同上有約定的收款期限,如上60天內,那企業在發貨當月就不需申報增值稅?
(2)企業在籌辦過程中,公司名稱還沒定,董事以個人名義租賃一間辦公室,所交納的印花稅(稅票上的納稅義務人為董事個人)可否在公司成立后作稅前扣除?
(3)公司為高管租賃高級宿舍,合同約定稅費由公司承擔。請問:由房東在當地(外市)交稅的稅票(稅票臺頭是房東),企業可否可作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 在沒有開發票的情況下,您的理解正確。
2、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但費用扣除需要是公司名稱。
3、為個人負擔的房租及相關費用,按工資性質處理,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