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在支付海外銷售傭金時,牽涉到國稅及地稅部門辦理啥手續及需要繳納何種相關稅費?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營業稅及附加5.5%及預提所得稅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扣繳時間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代扣5.5%的營業稅,如果勞務發生地在國外不用扣預提所得稅,否則還要扣10%的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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