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8月我司新進一批員工,發放了安家費。其中10人因種種原因,勞動合同轉為和我司的母公司簽訂,同時安家費計入當月工資一并在母公司工資系統中代扣個人所得稅,但此10人的安家費用由我司支付,當時的賬務處理是:借:其他應收款-備用金-人力部人員,貸:庫存現金。請問這種情況,我司在賬務處理和個稅扣繳方面還應做什么相關處理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請問支付安家費時如果這些員工與已與你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在你公司工作,該費用你公司應該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與你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轉由與母公司簽訂,你公司收取的“安家費”為補償性質的費用,而不應該作為與母公司的往來處理。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因為不是你公司的職工,肯定無法在你司的工資系統里扣除個稅。個人認為這筆費用理應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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