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
您好!
我公司生產A產品,同時生產B產品的附屬產品。均通過庫存商品核算�,F由于B產品長期滯銷積壓,B產品已堆積如山。早期的產品已變質無法銷售�,F向稅務部門申請報廢,說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并需要中介機構的鑒定報告。由于進項轉出金額和鑒定費用較大,我公司想以超低價處理,銷售價格遠遠低于成本價(不足1%)
請問專家:
1.超低價處理已變質的庫存商品產生的損失可否稅前扣除,是否需要報主管稅務機關報批?是否需要進項稅額轉出?能否提供相關文件?
2.這類庫存商品由于滯銷導致的變質,是否算非正常損失?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如果報廢,是否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請提供相關稅收文件。
3.如果我們將B商品改做公司修路用,是否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和所得稅?如果送給其他公司修路用是否也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和所得稅?有相關文件予以解釋嗎?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2、推薦以下地方性文件供參考:
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8〕10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
近年來,各地陸續反映一些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存貨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一)納稅人對存貨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進行計價,每期期末因存貨賬面價值低于市價而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1、產品自用與修路、贈送涉及增值稅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ㄒ唬┯糜谑袌鐾茝V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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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糜趯ν饩栀洠�
�。┢渌淖冑Y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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