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浙江),與境外一家公司簽訂了《關于XXXX技術解決方案的咨詢服務協議》,向境外支付了此筆咨詢費。那么A公司是否涉及交企業所得稅呢?(代扣代繳?)稅法依據是什么?稅率為多少?
如果是向境外個人支付咨詢費用,又需要交納什么稅?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需要代扣營業稅%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企業所得稅10%。有稅收協定優惠的可以按稅收協定。
要交營業稅。財稅【2009】111號文第四條:“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如果不屬于上述不征營業稅的范圍,只要支付單位在境內,均需代扣代繳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8】130號,繳納預提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不得扣除繳納的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