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不好意思,老師,對財稅[2005]25號文件不是很理解。是不是說從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也就是說增值稅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當期免抵稅額計提城建及附加。是這樣理解嗎? 還有一個疑問是從2005年1月1日起只是對當期免抵稅額部分計提地方教育費附加的(1%)。而從2010年12月1日起城建稅5%,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是這樣嗎?還有相關文件嗎?請你解答,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第一問的理解正確,第二問是從2005年1月1日起城建稅5%,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這三個稅種或附加是流轉稅的附加,隨同主稅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