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的母公司在境外,去年經過資產置換,獲得了境內房產,境內的房產過戶到了我公司名下。今年我公司將房產進行了轉讓,獲得了轉讓收益。請問該部分收益是否為母公司收益?應如何完稅?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該房產需要交納相關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具體辦理建議您向稅務機關詢問。
二、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