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擬將在取得的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向境外關聯公司轉讓。
所得收入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所得稅方面有什么減免優惠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39號)對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免征營業稅的范圍作出進一步明確:“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中免征營業稅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貴公司的技術轉讓業務屬于上述自然科學領域范圍,則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可免征營業稅。技術培訓費、咨詢費、入門費應屬于技術服務、技術咨詢項目,如果你公司將這部分價款與技術轉讓價款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則可免征營業稅,否則應繳納營業稅。在具體程序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的規定,貴公司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后,方可享受該項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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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4〕8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25
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精神,現就取消“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如何加強對該項工作的后續監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予以取消。取消審核手續后,納稅人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仍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要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