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國稅局要求該筆工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該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務局的要求是有道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有效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現就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只能與稅務協商,把個人所得稅和滯納金交了以后還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