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與某公司堅訂設備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安裝報檢16000元,安裝人工費60000元,汽車吊20000元,安裝材料費179569元,以上四項合計合同金額275569元。
請問老師,對方就上述四項分別開具何種發票?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全部開具增值稅發票,您公司屬于以銷售材料為主的混合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