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從某公司購買四臺起重機,簽訂一份購買合同,金額110萬元,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簽訂一份安裝合同,四臺起重機合同約定:其中:安裝報檢16000元,安裝人工費60000元,汽車吊20000元,安裝材料費179569元,以上四項合計金額275569元。
請問老師,以上四項內容對方分別開具何種發票?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非應稅勞務,其范圍僅指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混合。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2、你公司應該取得增值稅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二十條 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