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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 該文件部分失效 應稅與非應稅的劃分 �。ㄒ唬┙浿袊嗣胥y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同時持有《經營金銀制品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影印件及《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樣式及填寫說明附后)的經營單位,不征收消費稅,但其必須保留購貨方的上述證件,否則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ǘ┙浿袊嗣胥y行批準從事金銀首飾加工業務的單位為同時持有《許可證》影印件及《證明單》的經營單位加工金銀首飾,不征收消費稅,但其必須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證件,否則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ㄈ┙洜I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