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進料加工轉內銷所加征的緩稅息利應計入哪個科目,我也搜了此網站中的相關問題,但我發現答案不同,有的答復是不可以稅前列支,有的是可以稅前列支,我也查了“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年第52號”里面提到是按“短期貸款年利率”執行的,是不是也可以認為他是做為一種財務費用,而不是處罰的性質呢?如果是處罰就應該是日罰金?%,能給我一個準確的答案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征收緩稅利息適用利息率調整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2009年第13號公告
為穩步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改善加工貿易發展環境,積極支持擴大內需,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征收緩稅利息適用利息率調整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緩稅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征收緩稅利息適用的利息率暫由參照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以下簡稱“活期存款利率”)執行。
二、緩稅利息的征收及計算公式
加工貿易緩稅利息應根據填發海關稅款繳款書時海關總署公布的最新緩稅利息率按日征收。緩稅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應征緩稅利息=應征稅額×計息期限×緩稅利息率/360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加工貿易商品內銷征收緩稅利息率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2006年第52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1、進入我國境內保稅區的貨物視同在關境外,只要不報關出區,就不用繳納關稅。從保稅區內批準進入非保稅區的貨物,和一般進口貨物一樣辦理報關手續,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計息期限的確定: 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經批準內銷的,緩稅利息計息期限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征收緩稅利息的終止日期為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
3、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等違規內銷的,還應根據《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按海關總署2004年第39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征收滯納金。
4、綜上所述對批準內銷的緩稅利息可以計入內銷貨物的成本。違規內銷的征收滯納金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違規內銷的緩稅利息是否也允許計入成本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