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請問老師:會議費取得旅行社發票有何不妥?
2.單位建職工食堂賬務如何處理較為合理,有何操作技巧技巧?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2、會議費取得旅行社發票,如果舉證不足與以下規定有關,則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財稅部門來函反映,一些企業和單位通過組織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獎勵營銷業績突出人員的現象比較普遍,要求國家對此類獎勵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就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業向職工食堂的撥款可以用自制單據,但職工食堂必須建立明細賬核算費用,費用必須取得發票。無發票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