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我公司是一家礦業企業,現準備轉讓一個采礦權,根據國稅函1998年111號文,應該不交營業稅,請問此文件現在還有效嗎?如果要交稅,請問涉及哪些稅種。
吳先生
2011年10月1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單純轉讓采礦權不繳納營業稅。采礦權的轉讓要按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25%)和按產權轉移合同印花稅(萬分之五)。
此文件現行有效。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2號)中規定:對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采礦權作為一種特許權,雖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但其轉讓不屬于營業稅稅目中無形資產的征收范圍(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峪金礦礦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若干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1號)中關于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中也明確規定: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征收營業稅。
二、采礦權與井口等其他資產一并轉讓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多種經營公司將煤礦井口包括不動產(辦公室、供電線路)、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動產(機電設備和材料)有償轉讓,根據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規定,對多種經營公司轉讓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動產應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考慮到部分機電設備(如變壓器、防爆開關等)與礦井連在一起不可分,為了避免劃分,對多種經營公司隨同轉讓煤礦井口時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轉讓礦井時所轉讓的機電設備等一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1998〕111號中關于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規定:礦區單位和個人在轉讓采礦權時一并有償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應按轉讓全額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