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擬今年底向境外一家公司出售專利技術權,由于接收技術轉讓的為境外公司,這類業務還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嗎?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我的理解是接受單位不在境內,應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這樣理解是否正確,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無形資產的接受單位在境外,那就不用交營業稅了,如果該公司有分支機構在境內的話,那就要交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