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財稅〔2009〕113號文規定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文中提到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如在會計上單獨核算,稅法上折舊年限應該單獨按《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規定的年限計提折舊(通用設備10年),還是按并入固定資產原值按房屋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20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以下是房產稅有關房產原值的規定,可以參考。新建房屋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按房屋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
財稅地[1987]3號
二、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