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我司新購入一項土地使用權,使用權類型為出讓。2011年8月取得了土地使用證,但相關的出讓合同是2010年簽訂的,截止目前還未進行開工建設。請問我們是否應在今年10月申報交納土地使用稅?對于還未實際使用的土地,有何稅收優(yōu)惠?還涉不涉及應交納其他稅費?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86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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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xiàn)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