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方因質量事故對客戶的賠償款,為了能夠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會由客戶已維修費的名義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我方。因賠償金額較大(假設3000萬),這樣就會產生約500萬的進項稅。請問:
1. 這么大的一筆增值稅進項稅(500萬)是否可以進行抵扣,是否有風險?
2. 若進項不能抵扣,請問應該如何處理,以使得這3000萬賠償能夠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此項業務不屬于增值稅的項目,不能抵扣增值稅。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2.質量賠償涉及訴訟的需要有法院的判決,和解的需要有和解協議。實際支付對方開具收款證明即可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