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生產型出口企業,享受的是“免抵退”的出口退稅政策,現我公司想外購商口后出口,像這種情況我司能辦理出口退稅嗎?請問相關稅收文件有何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出口貨物包括:(1)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2)生產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以及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或外國企業中標后分包給國內企業的機電產品;(3)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的外購貨物;(4)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并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5)國內生產企業與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簽署的購銷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
生產企業視同自產產品范圍如下:
(1)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不可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