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它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請問: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是指納稅人的貨物及應稅勞務年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年營業額的合計數中,貨物及應稅勞務年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年營業額在50%以下。
如無法判斷企業納稅人的貨物及應稅勞務年銷售額是否超過50%,其中某一合同貨物銷售貨物占70%(其中某一產品屬于專利產品),整個合同均取得建筑安裝發票,接受該票的企業是否屬于取得不合規發票?
2、如全額取得建安發票,可否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如該工程是倉庫的滅火系統,請問是否需要并入房屋原值單獨計提折舊,年限是按房屋的折舊年限計提嗎?可以單獨計提折舊,按多少年限計提?
3、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分為: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非應稅勞務,其范圍僅指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混合。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特殊的混合銷售行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銷售自產的貨物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提供的勞務繳納營業稅,開具營業稅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依據上述規定分析應如何取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