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于2008年5月取得購買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可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有效期為7年,因我司連年虧損,一直未享受該優惠政策,請問該優惠政策現對我司還有效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停止執行。
國稅發〔2008〕52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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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局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下發后,各地執行中提出一些問題,經研究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停止執行后,2007年12月31日前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抵免問題,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在2007年10月9日前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實際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在2007年度結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資額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繼續抵免到期為止。
二、在2007年12月31日前經相關部門核準的技術改造項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實際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在2007年度結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資額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繼續抵免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