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生產制造業,現有土地為租賃方式取得,但土地使用稅為我們公司繳納。工廠要搬遷,公司在今年新購置了塊土地,目前已經簽署掛牌土地成交確認書,土地款也支付完畢,開始動工建設新廠房。但正式的土地出讓合同及土地證還沒下來。我是否應該繳納新廠區的土地使用稅呢?新廠區的建設期到全部實現搬遷要2年,這期間老廠區和新廠區的土地使用時是否都要繳納呢?那什么時間結束老廠區的土地使用稅的繳納呢?標準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財稅[2006]18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老廠區需要繳納
三、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