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資金通過銀行委托貸款給B公司,兩家公司是關聯企業,請教一下老師,這算不算是關聯企業交易?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關聯關系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
第九條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2、財政部稅政司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配套法規及適用指南》解釋:
1)、關聯企業融資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什么變化?
根據《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并且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受比例限制?
根據《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