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為了促進整車銷售,開展置換二手車業務,主要業務流程:客戶按評估價格用二手車換購新車,購新車時可以扣除二手車評估價格交其余款,二手車換購時客戶需攜帶交齊其二手車行車證 注冊登記證 購置稅本 車鑰匙及二手車車主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有購買二手車業務時,按雙方協商價格出售其二手車,直接按以上手續給期購車客戶辦理過戶,以上為二手車置換流程
會計科目:其他應收款
例如:置換二手車時: 借:銀行存款 15萬
其他應收款 5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7.09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2.91萬
銷售二手車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應交稅費應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銷售二手車時應: 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需按百分之四減半征收增值稅。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