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美國公司,在2006年收購一家民營企業,并對該企業三位關鍵管理人員簽定協議,五年內這三位管理人員不再從事同行業或任職,我公司支付不競爭費1000萬元.今年五年不競爭期到期,我們也支付完不競爭費.當時我們咨詢過地稅,得到答復是不屬于流轉稅征收范圍,只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現在國稅認為沒有合法票據,不能稅前列支,要補交這1000萬的企業所得稅.請問是否可以稅前列支,國稅決定是否有法律依據?--緊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問:當時地稅是按個人所得稅中什么所得項征“不競爭費”20%的個人所得稅的?這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