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請問我公司受讓已使用的國有房產及土地,受讓總價2400元,其中房產價值300萬元,土地價值2100萬,成交書中已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我公司賬務處理時,土地按40年攤攤,房產按10年計提折舊,請問:稅務是否可以按會計賬務處理年限進行攤銷折舊?有何相關稅收政策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房屋、建筑物的最低年限為20年,按10年計提折舊則需作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ㄒ唬┓课荨⒔ㄖ�,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ㄈ┡c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ㄋ模╋w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2、會計制度規定無形資產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或法律規定的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