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遇到這樣一個問題,我們是一家煤礦,我們直接從生產廠家購進部分裝載機、井下防爆自卸車、吊鉤式起重機等,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公司已經認證并抵扣,但是最近稅務局查賬說我們的這部分設備不能抵扣,依據是:國稅發【2008】117號文,說是要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方可抵扣,而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抵扣。我們認為117號文并沒有明確指出該類車輛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抵扣,另外指的是"零售業務“,而我公司是直接從生產廠家購進,我們也咨詢了廠家他們根本就沒有機動車銷售發票。我不知我們的觀點及賬務處理是否正確請老師予以解答,謝謝!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也是關于增值稅抵扣,我們有一套副井提升設備,即大罐籠主要用于工程機械的上下井及人員上下井,這套設備在地面及井下來回運行,地上部分在井塔內,而且這是一套龐大的系統它是由好幾個部分組成的有:罐籠部分、信號系統、安全系統、電控系統,提升用的繩索部分組合而成。稅務局認為不能抵扣,理由是他類似于電梯。我們的觀點是:根據財稅【2009】113號文,以建筑物和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配套設施不能抵扣,我們這套大罐籠提升系統屬于該文件下的所屬分類第25-6-9項下的多繩摩擦提升系統,它的價值遠遠大于井塔的價值,井塔反而是大的附屬設施。不知我們的觀點是否正確。還是只有和井塔直接連接固定的部分設備不可抵扣,其余部分可以抵扣。請老師賜教!如方便可否將簡答問題老師的電話提供給我們,方便溝通。急!急!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個人認為這些不屬于機動車的開票范圍,廠家也沒有機動車銷售發票,是可以抵扣的。不能抵扣的機動車主要是指消費型小汽車。
2.根據財稅【2009】113號文,以建筑物和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配套設施不能抵扣,我們這套大罐籠提升系統屬于該文件下的所屬分類第25-6-9項下的多繩摩擦提升系統。觀點是正確的。是可以抵扣的,井塔和井塔附屬的設備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