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是一家煤炭企業,煤炭企業專用小型設備(12種)可做為原材料核算,不做固定資產,可抵扣進項稅,并可做為成本直接列支,可具體的政策依據是哪個文件我不清楚?可以提供一下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會計核算的規定,具體文號沒找到,抱歉。
根據煤炭企業的特點,煤炭企業專用的12種小型設備,由于使用年限較短,數量較多,流動性大,更換頻繁,有的雖然價值超過2000元,使用年限超過一年,但也不列為固定資產,都按低值易耗品處理,如風鉆(煤電鉆)、風鎬、礦燈、7.5kW以下的電動機和水泵、 200A以下的低值防爆開關、10kVA以下的變壓器、局部通風機、容量在4噸以下的礦車(坑木臺車、平板車)、綜合保護器、自救器和瓦斯檢定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