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再請問專家:
外購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只要權屬發生轉移就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時,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只有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貨物才須繳增值稅?比如購入煙酒等贈送他人的行為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無論是否抵扣進項稅,只要發生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均要視同銷售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但外購貨物用于交際應酬的屬于用于個人消費,只需做進項稅轉出,不計提銷項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1、自產自有產品發放福利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交納增值稅,非自產的只需做進項稅轉出,不視同銷售交增值稅。
2、發放福利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交納企業所得稅,其中自產貨物按售價計算,外購貨物按成本價計算 。
國家稅務總局
2008年10月09日
增值稅條例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中的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